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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anBuddy 服务条款

版本 2026-09-08

第1条 目的

本条款规定Zero One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经营的HanBuddy网站及相关服务(以下简称“服务”)的使用条件、程序,以及公司与会员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。

第2条 定义

  1. “会员”指同意本条款并创建账户的人。
  2. “游客”指搜索、预订和支付伙伴所发布活动的会员。
  3. “伙伴”指通过公司审核批准,发布并向游客提供活动的会员。
  4. “活动”指按伙伴设定的日程和内容提供的当地体验、陪同、向导及附属服务。
  5. “预订”指确认活动、日程、人数和金额并完成付款,从而订立活动服务合同的行为。
  6. “内容”包括会员发布或发送的文字、照片、视频、评价、消息等全部资料。

第3条 公示与修改

  1. 公司在易于查阅的位置公示本条款、商号、代表人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营业登记号码及网络销售申报事项。
  2. 公司可在合法范围内修改条款。不利或重大修改须说明生效日与理由,提前30天通知;其他修改提前7天通知。
  3. 对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修改,依法需要时另行取得同意。
  4. 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、具体政策及一般商业惯例。

第4条 资格与注册

  1. 仅限年满19岁者注册和使用。会员须在注册及预订时提供准确信息。
  2. 须使用本人Google账户等支持的认证方式,不得转让、出借或共享账户。
  3. 以下情况可拒绝注册或事后限制使用:
    • 使用他人信息或虚假信息
    • 未满19岁
    • 曾因严重违反条款而受限
    • 以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为目的
  4. 伙伴发布活动须另经审核批准;仅注册不代表获得活动提供权限。

第5条 合同当事人与公司角色

  1. 公司与会员之间成立服务使用合同。
  2. 活动合同原则上由发布伙伴与预订游客订立。活动详情及付款页面显示提供者与主要交易条件。
  3. 公司提供发布、搜索、预订、支付渠道连接、自动通知、客服和纠纷协调;收款时代表伙伴收取。
  4. 公司不因中介身份排除法定责任,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依法负责。
  5. 内容、质量、许可、现场运营及安全由提供伙伴负责;公司可根据发布信息、举报、运营记录进行必要审查和处理。

第6条 账户管理

  1. 会员须保持可联系的邮箱及最新资料。
  2. 发现认证信息泄露或账户被盗用应立即通知公司。
  3. 因会员责任未妥善管理认证信息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承担,但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。

第7条 活动信息与价格

  1. 伙伴须准确发布内容、日程、地点、时长、语言、包含与不包含项目、参加条件、人数上限、价格及取消条件。
  2. 显示价格须包含正常参加所必需的预期费用。自选现场费用或难以预先确定的费用,须在详情中说明项目与预计范围。
  3. 不得在现场另收详情未披露的必要费用。
  4. 对明显错误、系统故障或涉嫌违法的信息,公司可要求修改或停售。影响已有预订时立即通知游客并说明选项。

第8条 预订成立

  1. 游客确认时间、人数、实际支付额及取消条件,必选同意取消与退款政策并完成付款后,预订即确认。
  2. 待付款时可临时保留名额最多15分钟;未及时付款,申请自动失效。
  3. 确认页面及邮件或服务通知提供预订内容。
  4. 因系统错误、重复预订、无法提供等不能履约时,公司或伙伴及时说明原因和退款方式。
  5. 预订代表须确认包括本人在内的所有参加者年满19岁。公司或伙伴可为安全和守法合理要求年龄核验。

第9条 付款

  1. 游客使用支持的方式,以韩元或付款页所示币种付款。
  2. 优惠券、促销等折扣后的实际核准金额为付款记录和退款的计算基础。
  3. 支付机构的规则也可能适用于授权、到账时间及身份认证。
  4. 公司不直接保存完整卡号或支付密码,支付信息通过支付机构处理。
  5. 伙伴平台服务费及其增值税依照伙伴佣金与结算政策,在结算明细中分别列示。

第10条 取消、退款与改期

  1. 取消退款、伙伴取消、迟到、未到场、重大变更等遵循取消与退款政策
  2. 会员可自收到合同内容书面文件之日起7天内请求法定撤回。如供应时间更晚,可自收到供应或供应开始之日起7天内请求撤回;法律保障更长期限时适用该期限。
  3. 法定撤回期间已过,或大韩民国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撤回限制事由获认可时,一般取消适用HanBuddy的48小时/24小时标准。但满足下述30分钟免费取消条件时,优先全额退款。 在付款完成并确认预订后30分钟内提出取消请求,且在活动计划开始时间之前,无论一般取消标准如何,均退还全部实付金额。此优惠在计划开始时间终止,不限制法定撤回及其他退款权利。
  4. 公司在申请及付款前明确展示法定撤回可能性、各时点退款额、实付金额计算原则及全文链接,另行取得同意。
  5. 日程、地点、内容的重大变更须获游客同意;不同意者可依政策取消。

第11条 义务与禁止行为

会员不得:

  1. 盗用账户或个人信息、提供虚假信息。
  2. 诱导站外支付以规避付款、安全及纠纷程序。
  3. 将活动中获得的联系方式用于活动履约、后续纠纷处理以外的目的。
  4. 歧视、仇恨、性骚扰、欺凌、暴力、威胁、跟踪、违法或未经同意接触、拍摄。
  5. 妨碍运营或未经授权访问系统。
  6. 侵犯版权、肖像、隐私及其他权利。
  7. 有偿操纵评价或虚假举报。

具体遵循社区与安全政策

第12条 内容与评价

  1. 会员须拥有发布所需权利,仅在合法同意范围内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或肖像。
  2. 会员授予公司为运营、展示、搜索、翻译和推广所需的非独占存储、复制、展示、格式转换许可。删除内容或注销账户后,合理备份及法定保存期届满时许可终止。
  3. 公司可暂时屏蔽或删除违法、侵害隐私、虚假或操纵评价、违反政策的内容,并尽可能说明理由和申诉方式。
  4. 评价须基于实际预订和体验;不会仅因负面评价而删除。

第13条 限制与终止

  1. 可随时申请注销;未完成预订、退款、结算或纠纷可能须处理完毕后再完成注销。
  2. 公司可按违法或违反条款、政策的程度警告、限制内容或预订、暂停或终止合同。
  3. 除紧急安全风险、诈骗、重复未到场或严重违法外,事先告知理由并给予改正机会。
  4. 可在限制通知后14天内附证据申诉;公司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复核结果。

第14条 服务变更与中断

  1. 因维护、安全、设备或通信故障、不可抗力可暂时中断;可预见时提前通知。
  2. 无法履行已确认预订时,说明替代方式或退款程序。
  3. 可修改免费附加功能,但不得不当限制既有付费交易权利。

第15条 损害与责任

  1. 公司或会员故意或过失导致对方损害时依法负责。
  2. 天灾、政府措施、交通管制等合理无法控制的原因可能在相应范围限制责任;未提供活动的退款仍遵循法律及退款政策。
  3. 公司不担保伙伴行为,但合理受理安全举报、暂缓支付、核实事实并实施必要限制。
  4. 本条款不免除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、生命身体损害及消费者保护法不可排除的责任。

第16条 纠纷处理

  1. 可通过预订客服或contact@hanbuddy.kr提交投诉和纠纷。
  2. 公司可核查双方陈述、消息、照片、收据、位置和付款记录,提出协调方案。
  3. 会员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核实所需资料,公司告知进展和结果。
  4. 本条款按大韩民国法律解释;诉讼向民事诉讼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。

第17条 通知

公司可通过注册邮箱、服务通知或公告通知。普遍事项可公示至少7天,重大影响事项同时单独通知。

第18条 经营者与联系信息

  • 商号:Zero One
  • 服务:HanBuddy
  • 代表人:Kim Min-hyeong
  • 营业登记号码:597-05-03957
  • 地址: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东大门区典农路34街15-4,404室
  • 电话:+82 10-8297-0110
  • 邮箱:contact@hanbuddy.kr